9月12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正式公布了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根据《通知》介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而备受茶界关注的茶艺师这一职业终于在业界的期盼声中重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这就意味着茶艺师职业资格证书最终得以保留。
去年12月16日,茶艺师这一职业突然消失在人社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中。于是,业界掀起了一场力保“茶艺师职业资格证书”运动,一些民间社团组织以公开信形式向人社部陈述保留“茶艺师”这一职业的重要性,有人预测,情况也许会峰回路转。果不其然,2017年2月21日,人社部在其官网上终于发布了“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并明确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关于餐饮服务人员”中增加了“茶艺师”三个字。也正是这三个字,意味着茶艺师二次上位。然而,让许多人纠结的是,既然已调整,那么何时才能正式公布这份清单才是关键,因为人们担心,一切是以正式公布的清单为最后定局,而不是以“内容调整”为准。9月12日,当人社部正式印发和对外公布了《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通知》时,这件事才算是真正的尘埃落定。
此次公布的140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分为两大类:一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二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81项,茶艺师列入第77项(另有评茶员列入第52项),其资格类别列入“水平评价类”。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从《通知》中得知,此次对茶艺师技能鉴定机构归口实施部门(单位)也作了相应调整——为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取消了原供销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参与,增加了行业协会协同完成茶艺师技能鉴定工作,也就是要让行业协会在技能鉴定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样的结果,既是业界的期盼,也表明了国家对于茶文化、茶叶协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这次人社部公布《通知》指出,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通知》说职业资格目录明确了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实施机构和设定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
《通知》还提出,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最终确定,经过了多年的努力。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务院要求,连续7批集中取消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70%以上,进一步降低了就业创业门槛,有力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感受明显。在“七连清”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经与各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初步形成了我国职业资格目录框架。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实现了职业资格清理由“治标”到“治本”的关键性转变,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舒曼茶话)
延伸阅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搞好衔接,确保职业资格目录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平稳过渡。要不断巩固和拓展职业资格改革成效,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12日
附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其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